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落实除患攻坚整治工作,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针对当前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重点,在学校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安排及要求
(一)安全检查阶段
1. 第一阶段:11月8日前,由二级单位做好排查、检查工作,自查自纠。
2. 第二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2日,学校实验室运行督导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要求
各单位在11月8日前,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摸查和检查工作,并在实验室安全综合管理系统(labsafety.gdut.edu.cn,下简称“系统”)做好检查和整改的记录(附件1)。
二、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年),重点排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反应釜和非标准设备、自制设备排查
请各单位组织(团队)实验室反应釜、开展排查清点工作,摸清本单位各实验室反应釜底数,并要求团队(实验室)在“系统”的“危险源列表”中做好备案登记,认真填写相关安全信息。其中,反应釜登记在“机电设备类——不属于特种设备但具有相同功能的简易设备”下;非标准设备、自制设备登记在“机电设备类——非标准设备、自制设备”下。
(二)压力容器(设备)和气瓶及管道专项安全检查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年),节选以下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1. 关注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对使用者有培训要求,有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黄色),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好。
2. 气体(气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气瓶合理固定。高温、明火设备放置位置与气体管道有安全间隔距离。
3. 危险气体气瓶尽量置于室外,室内放置应使用常时排风且带监测报警装置的气瓶柜。
4. 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5. 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在较小密封空间使用可引起窒息的气体,须安装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
6. 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放。
7. 独立的气体气瓶室应通风、不混放、有监控,有专人管理和记录。
8. 有供应商提供的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无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无超过设计年限的气瓶。气瓶附件齐全。
9. 气瓶颜色符合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确认“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
10. 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密性检查;输气管道及阀门无漏气现象,并有明确标识。供气管道有名称和气体流向标识,无破损;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管路标识正确。
三、其他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提醒
(一)落实项目安全准入、人员安全准入工作
1.实验人员(含外来人员)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前,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获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
2.开展实验前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通过审核。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二)做好非标准设备、自制设备安全管理
1.安全论证。非标准设备、自制设备应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使用,须充分考虑安全系数,须严格按照学校要求进行采购。
2.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标识、警戒线管理;按照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并根据风险分析,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如必要的工作服(防护服)、护目镜、全面罩等。
(三)特别提醒
如未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进行相关安全管理工作,一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将严格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广工大规字〔2018〕42号)及相关文件追究责任。
附件:
1. 二级单位安全检查功能使用指引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