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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与整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8-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单位:

为科学判定、及时消除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教发厅函﹝2024﹞20号),现将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根据《指南》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实验室内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判定为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1.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三级责任体系。

2. 实验人员在未得到安全准入的条件下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3. 未建立实验室重要危险源(包括各类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有毒有害化学品,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危险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风险管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分级分类;高风险等级实验室的备案与监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等级实施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估、条件保障等管理)。

4.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制定相应防护措施。

5.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使用、转让涉及重要危险源实验室或设备。

6. 违规购买、存储、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重要危险源。

7. 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室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 在实验室内使用超出其安全许可范围的实验材料、设备或进行超出其安全等级的实验活动的。

9. 未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落实重大设施设备(包括存储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危废贮存站,备案生物实验室,涉源场所,特种设备等设施设备)定期环评、检测、监测、维保。

10. 实验室内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或大量使用危险气体且无气体浓度报警措施或通风设施不合格; 或超规使用危险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

11. 实验室未按照行业标准落实应急与急救设施设备,未配置安全防护用品。

12. 国家行业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辐射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指南》第九条,各二级单位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应成立不少于3人工作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结合现场证据讨论后,对事故隐患作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对于情况复杂的,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二、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求

各二级单位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并张贴警戒标识,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台账,组织实验室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尽快完成整改,整改完成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方能恢复实验。

实验室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实验室内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三、工作要求

请各二级单位、团队、实验室高度重视,对照《指南》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逐条自查检查,如发现重大隐患,尽快按要求落实整改工作,并在“实验室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做好安全检查台账的“销号式”闭环管理。

学校将在9月16日后,依据《指南》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年)》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但不限于扣分、关停实验室等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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