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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学期实验室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2-17 信息来源: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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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8号)、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广工大设字〔2022〕2号),为强化实验室安全工作,做好新学期实验室安全和教育工作,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有关通知如下:

一、落实安全责任体系

坚持以安全稳定为前提,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应落实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安全检查工作

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工作;长时间未启用的实验室,应彻底排查,保证安全后方可启用。

在安全检查后,应通过“实验室安全综合管理系统”(网址:labsafety.gdut.edu.cn;下简称“系统”)登记安全检查工作情况;二级单位管理员在“日常检查”页面完成登记,实验用房安全员在“实验室自查”页面完成登记。

若发现安全隐患,应逐条整改落实,确保隐患排查全面、整改措施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止实验活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通过方可恢复实验。

三、落实安全准入制度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通过准入考试,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项目负责人应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四、加强安全教育宣传

各二级单位应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开展相关实验室安全及法制等教育、宣传活动。

五、强化危险源管理

(一)落实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控

各实验室严格执行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等物品的各项管理规定,落实电子及纸质版台账登记;其他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完善电子台账登记;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合理存放危险废弃物,并根据要求按时集中回收。

(二)落实非化类危险源安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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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及实验人员应正确辨识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及24小时用电实验设备等各种重要危险源,并在“系统”中做好备案登记,并定期核实、更新及完善管控措施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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